关于印发《兵团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工信节能〔2026〕24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7日
兵团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实施绿色制造标杆升级行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五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主要内容,逐步纵向形成国家、兵团、师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工厂实现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遵循企业主体、行政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兵团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评价与管理,研究制定兵团相关配套政策,遴选发布兵团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推荐国家级参评名单。鼓励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师市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负责师市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兵团依托国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兵团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为兵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兵团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兵团级及以上开发区。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将本师市具备培育条件或有提升潜力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师市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具备条件的师市可开展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兵团辖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兵团辖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兵团辖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登录管理平台自主填报申报表完成自评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通过管理平台向所在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评价报告》。管理平台提供申报政策解读和填报说明视频,不再需要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所在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兵团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师市级绿色工厂或纳入师市绿色工厂培育库。申报的园区应为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应为兵团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或园区,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核查结果,将绿色工厂名单在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后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充分征求兵团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遴选,推荐兵团级绿色工厂或园区参评国家级绿色工厂或园区。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推荐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兵团已有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兵团级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兵团层面绿色工厂相同。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兵团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兵团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兵团级绿色工厂评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最新版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兵团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修订内容为准)。
兵团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修订内容为准)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兵团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跟踪。国家级、兵团级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发现名单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兵团级绿色制造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并将相应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兵团级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自身实际,负责制定出台师市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培育作为推动师市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师市绿色工厂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用能等政策,支持名单单位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兵团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兵工信节能〔202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附件1-3.docx
